第三者險人傷賠付標準 到底誰說了算?
日常的車輛駕駛中,難免會出現一些意外。而在這些意外中,最讓車主頭痛的是人傷第三者案件!因為人傷案件的賠付沒有標準可言。往往是保險公司的理賠結果與車主的實際賠付大相徑庭。在同一個案例中,保險公司甚至會裁定出三種不同結果?那么,第三者人傷賠付標準,到底誰說了算?
案例回放
去年11月份,鄭先生駕車時不慎撞傷一名行人,鄭先生被判全責。為此,鄭先生共支付:醫療費用7000元、賠償費(后續治療費等)3000元、車損1000元。(車禍當天,鄭先生曾撥打95585,請求保險公司的人傷崗工作人員協助處理,但均遭福州中華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拒絕。)
事后鄭先生到中華保險理賠,卻被告知只能賠付3000元(醫療費2000元,賠償費0元,車損1000元)。只表示對此鄭先生很不滿意,在雙方理論過程中,中華保險理賠部經理無法給予合理的解釋,遂答應再作商議。
第二次,鄭先生發現理賠的金額已上升為6000元(醫療費3000元,賠償費2000元,車損1000元),但鄭先生仍不滿意,再次爭議后,保險公司對于為何理賠“不足”仍不能給出一個完美解釋,對此表示需要再次請領導批示。
最終,直到今年4月份,保險公司給出的理賠為1萬元(醫療費6000元、賠償費3000元、車損1000元)。
案例分析
為何一種保險條款,卻作出三次不同的賠償結果?記者就此采訪了某保險公司的人傷理賠人士:“保險公司是根據醫保用藥來確定賠付,但這個浮動可以很大!”福建信得律師事務所的陳少涌律師也表示:保險公司采取以醫保用藥作為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個標準是保險公司內部定的,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是病情所需的,不管什么用藥,保險公司都應予以賠償。
友情提醒
出現人傷案件后,車主不要慌張,首先應報警,再報保險公司,盡量與醫院協商用醫保用藥,如需賠償誤工費用,則需要對方主治醫生提供休假證明,及傷者提供近三個月的工資證明(加蓋財務章),且賠償費(后續治療費等)最好不要超過治療費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