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肇事引發的賠償問題 誰來埋單?
在私家車趨近“爆發式”增長的同時,私家車的保險理賠、事故責任等問題被社會及媒體關注。但同樣的問題發生在出租車身上,責任該如何認定?
[案例回放]
2003年12月24日晚,栗某駕駛捷達出租車,沿焦作市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由于車速較快,與陳某駕駛的夏利出租車迎面相撞,造成陳某當場死亡,3名乘客身受重傷。
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栗某駕駛機動車跨越道路中心黃實線,行駛到道路左側,應負全責。而陳某的離去也斷了陳家的經濟來源。
2004年7月7日,檢察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栗某提起了公訴。死者陳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車乘客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由于栗某所駕駛的車輛掛靠在焦作越秀出租車公司,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陳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車乘客也一并將越秀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結果
一審認定出租公司無責
越秀出租車公司認為,肇事出租車的實際車主是栗某,公司和栗某只是代辦服務關系。栗某因違章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應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栗某在出租車營運過程中違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致使人員傷亡,判決栗某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并判處栗某賠償陳某父母及3位乘客各項民事費用共計40余萬元。越秀出租車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審判出租公司賠償
由于栗某沒有支付能力,陳某家人及3位受傷乘客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越秀出租車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2005年3月15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越秀出租車公司雖不享有肇事車輛的財產權,但該公司對車輛擁有管理權、經營權、轉讓權和抵押權,負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對該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越秀出租車公司賠償陳某的父母及3位乘客各項費用共計85073.21元。
[律師點評]
權利義務對等為原則依據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冬: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出租車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
本案司機和出租車公司之間是掛靠的法律關系,并且出租車公司每月向司機收取服務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出租公司享有收取服務費的權利,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對司機進行管理、教育的義務和注意義務。另外,從乘客角度出發,出租車上掛有出租車公司頂燈,在形式外觀上,乘客是與出租車公司而非司機個人成立運輸合同關系。因此應當由司機和出租車公司對外向受害人及家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至于司機和出租車公司之間內部的責任承擔,不應當妨害其共同對外向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也更有利于保護乘客和第三人的權利。
[業內聲音]
強化出租車加入三者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民商法學碩士 劉順章:《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出租車公司和司機可以成為共同被告,但沒有規定雙方承擔的具體賠償份額。第二,建設部規定,公民個人不能取得城市出租車經營權,必須從出租車公司二次購買出租車經營權,但出租車公司并不提供車輛,從而造成了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法律所有人相分離的尷尬局面。
要打破這種局面,需要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共同被告的責任分擔問題。政府有關部門也對其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取消有關限制。
同時,應強化出租車加入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首先使受害人得到賠償,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