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緊急避險導致車損 保險公司理應賠付
案情
1998年12月2日17時左右, 湖北省某市個體駕駛員劉某(系車損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駕駛小客車在行駛途中,因天冷路滑,在急彎道內側(占道)處與相對而行的個體駕駛員張某駕駛的三輪車交會。為避免相撞,三輪車急轉彎,傾覆于公路邊溝內。三輪車受損、兩名乘客及駕駛員受傷。
該市交警大隊調解后認定: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賠償張某損失6000余元。事故處理結案后,劉某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在審理此案時則以“兩車未發生碰撞“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為由予以拒賠。雙方遂引起糾紛。
分析
這實際上是一起因緊急避險問題而引發的案件。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民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突發性行為。本案中,三輪車駕駛員張某的行為屬緊急避險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 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張某因緊急避險所造成的車傾人傷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的被保險人劉某承擔責任。 另外,在這次事故中,張某應視為第三方。根據《機動車輛險條款》有關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應依照保險合同給予賠償。
結論
劉某依據依據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索賠是合理的,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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