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未告知 黑車遭搶也可得到賠償
被保的車輛拉“黑活兒”時遭搶,保險公司還負不負責賠償?記者今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宣判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主8.6萬余元車輛損失費。
2004年8月,衡先生就自己的捷達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了保險費。2005年3月2日1時許,衡先生的外甥駕駛該車拉“黑活兒”,行駛至豐臺區某路口時,車上兩個打車人將車搶走。衡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案件一直未偵查終結。衡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條款中“增加危險程度不予理賠”的規定,該事故不屬賠償責任范圍,并向衡先生發出機動車輛險拒賠通知書。衡先生起訴到法院,說保險公司只向他交付了保險單正本,并未交付所謂的保險條款,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已將免責條款的內容明確地向衡先生告知,因此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拒絕賠償損失的理由,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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