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一中院判決了一起因開新車出北京發生車禍而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糾紛,因為車主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行駛證,又超范圍行駛,最終沒有得到賠償。
方先生購買了一輛日產風度轎車后,當天就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單。隨后,方先生領取了一張臨時行駛車號牌,該號牌備注內注明“只限在北京市范圍內行駛”。2000年元旦,方先生的朋友駕該車出京,發生交通事故。當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該車駕駛人員負全責。事后,方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未辦理正式牌照。
方先生遂向法院起訴,市一中院最終認定,方先生在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行駛證的情況下,超范圍行駛,既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又違反了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方先生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承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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