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 8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公布了《汽車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汽車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至此,這項備受車貸市場各方關注的法案終于露出大致框架。
《辦法》指出,所謂汽車金融機構,是指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提供貸款并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中資、中外合資和外資獨資的汽車金融機構。
在市場的準入條件上,《辦法》規定,中外公司需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參與發起設立汽車金融機構:(一)非金融機構,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末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30%,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連續3年盈利。(二)金融機構,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連續3年盈利。而要在國內開展業務,汽車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在業務范圍上,汽車金融機構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汽車金融業務:發行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以擔保方式向金融機構借款;接受股東單位和貸款購車企業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辦理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提供購車貸款和汽車租賃業務;為貸款購車提供擔保;與前述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代理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央行在公告中指出,《辦法》的征求意見期截止到20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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