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加強汽車消費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試點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自用或租賃經營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貸款,實行"部分自籌、有效擔保、專款專用、按期償還"的原則。借貸雙方應根據此原則依法簽訂借款合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貸款人指中國工商銀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借款人指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和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單位。
第四條 汽車消費貸款只能用于購買由貸款人確認的經銷商銷售的指定品牌國產汽車。
第五條 貸款人、借款人、汽車經銷商、保險人和擔保人應在同一城市,貸款不得異地發放。
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
第六條 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與貸款人指定經銷商簽訂的指定品牌汽車的購買協議或合同;
(五)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保證人應為貸款人認可的具有代償能力的個人或單位,并承擔連帶責任;
(六)購車人為夫妻雙方或家庭共有成員,必須共同到場申請,一方因故不能到場,應填寫委托授權書,并簽字蓋章;
(七)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存有不低于首期付款金額的購車款;
(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法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出租汽車公司或汽車租賃公司應具有營運許可證;
(二)在工商銀行開立帳戶,并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購車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來源穩定,能夠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四)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
(五)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汽車消費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80%,具體按以下情況區別掌握:
(一)以貸款人認可的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或銀行、保險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人應自籌不低于購車款20%的首期付款,貸款最高額不得超過購車款的80%;
(二)以所購車輛或其他財產抵押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自籌不低于購車款30%的首期付款,貸款最高額不得超過購車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除外),借款人應自籌不低于購車款40%的首期付款,貸款最高額不得超過購車款的60%。
第九條 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并根據借款人性質分別掌握。對出租汽車公司或汽車租賃公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含3年);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含2年);對個人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
第十條 汽車消費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按合同利率計息,遇法定利率調整利率不分段;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水平。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應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有關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資料。
借款人為個人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
(二)貸款人認可的部門出具的借款人職業和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與貸款人指定的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或合同;
(四)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銀行存款憑證;
(五)以財產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六)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文件,有關資信證明材料及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七)以所購買車輛作抵押物的,應提供在合法抵押登記和有關保險手續辦妥之前貸款人指定經銷商出具的書面貸款推薦擔保函;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借款人為法人單位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證》;
(三)經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審計的上年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或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與貸款人指定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或合同;
(五)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銀行存款憑證;
(六)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文件、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七)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人自收到借款人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后,應當按規定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償還能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三條 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和保險等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以所購車輛抵押的,貸款人應向指定經銷商出具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書面通知。經銷商在收到銀行通知及借款人首期付款后,應協助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和保險等手續,并將購車發票、各種繳費憑證和保險單直接交予貸款人。
第十五條 全部貸款手續核實無誤后,貸款人應通知保證人開立保證金帳戶,并存入規定數額的保證金存款;同時要求借款人簽署委托貸款人轉帳付款授權書。
第十六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并以轉帳方式將貸款直接劃轉到經銷商在工商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五章 貸款擔保與保險
第十七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有效擔保。貸款擔保可分別采用抵押、質押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情況選擇以上一種或兩種擔保方式,具體按《中國工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應以該車的價值全額抵押。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提供擔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中斷投保。如借款人中斷投保,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額以申請貸款的抵押物全價作為投保的價值;投保期至少要長于貸款期半年。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為保險單注明的被保險人,對保險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額請求權。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本息還清以前,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五條 以所購車輛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投保機動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盜搶險。
第六章 貸款償還方式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應提前15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征得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貸款本息按月(季)償還,每次償還本息額為:貸款本金/還本付息次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數)X月(季)利率。
第七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時,應由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保證人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貸款不得展期。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或其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條 抵押物發生意外損失或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或喪失擔保能力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的擔保,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終止后15日之內將用于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有關憑證歸還給借款人。
第八章 債權保護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
(一)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定期監督檢查借款人有關情況;
(三)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文件和資料,危及貸款安全;
(四)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出售、轉讓、饋贈或重復抵押;
(五)未經貸款人同意拆遷、出租抵押物;
(六)未按合同約定續辦保險手續;
(七)與他人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八)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法定繼承人、受饋贈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九)抵押物或保證人因意外事件影響擔保能力時,借款人沒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根據貸款人要求重新落實擔保;
(十)違反本細則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有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可視借款人違約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按規定加收利息,計收復利;
(三)從借款人帳戶中直接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四)按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
(六)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條 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若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拍賣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貸款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五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的分支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操作規程,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中國工商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有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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