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出臺2政策 新能源汽車售后維權有規可依
【太平洋汽車網 行情頻道】
3月1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三包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五天之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連發兩份文件,對新能源汽車的三包和召回做出明確的管理規定。
在維權氣氛熱烈的3·15期間,這兩份文件的發布既讓越來越龐大的新能源車主投訴有門,維權有依,也給新能源車企們上了一個緊箍咒。
動力蓄電池正式納入三包范圍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迅速,全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已逾260萬輛,但新能源汽車質量與安全問題頻發,特別是與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等主要零部件相關的問題更多。今年3·15期間,以電動汽車為代表的新能源汽車成為消費者投訴的“重災區”,續駛能力、電池可靠度、驅動電機、質量隱患等都是電動汽車當前尚未解決的“痛點”。
“新三包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汽車售后質量擔保行為,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提供了新的規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在新三包規定發布現場解釋說。與原有三包規定相比,新三包規定有兩大突出變化值得關注。
1其一,新三包規定首次將新能源車的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納入三包范圍。新三包規定第十八條擬規定,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2其二,新三包規定明確了新能源車退換車條款。新三包規定第二十條擬規定,新能源汽車出現動力蓄電池起火,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廠家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在三包有效期內,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累計更換2次后,或者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新三包規定填補了新能源汽車三包政策的空白,意義重大。”全國工商聯汽車商會新能源汽車分會會長李金勇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把新能源車的蓄電池和驅動電機納入三包范圍,讓新能源車的三包真正落地。”
與新三包規定相呼應,《通知》同樣將動力電池、電機等缺陷作為整車召回的重點。其中明確,動力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等零部件生產者獲知新能源汽車可能存在缺陷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并通報生產者,同時配合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等相關工作。《通知》還明確,新能源汽車經調查分析發現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車企生產、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上發生交通碰撞、起火等相關事故,應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兩個新政透露出新能源汽車的消費環境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也體現出主管部門在維護行業公平、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態度十分堅定和明確。”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告訴《中國汽車報》記者,“新三包規定和《通知》將督促廠家更加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既要對自己的產品負責,更要對消費者負責。”
進一步維護消費者權益
退換車支付使用補償費用偏高、三包起算日期如何計算、以及向哪個部門投訴等,也是新能源車主較為關心的問題。對此,新三包規定也予以明確。
新三包規定第二十五條擬規定,將使用補償系數n從現行規定中的0.5%至0.8%調整到不超過0.7%(第25條第2款);考慮到三包起算日期目前按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算,而實際銷售活動中大量存在向消費者交付產品晚于開具發票的情況,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擬規定向消費者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晚于購車發票開具日期的,按照實際交付日期起算。此外,為構建多元的汽車三包爭議處理體系,新三包規定在第六條擬增加推動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第三方處理機制的規定。
同時,其中根據機構改革情況,調整本規章監督管理主體并明確各層級監管職權。將其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并明確了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責任,從而使消費者投訴有“門”。
“《通知》與新三包規定都是加強生產與市場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國家新能源汽車創新工程項目專家組組長王秉剛說,“要通過加強監管,促進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與現行政策有出入新政還需完善
2018年,中國新能源乘用車銷量100.8萬輛,召回13.57萬輛。每售出的8輛新能源汽車中,就有1輛被召回。“當前,一些廠家的動力蓄電池技術水平尚難以滿足電動汽車高速、長距離行駛、長壽命的要求。《新能源汽車召回通知》與新三包規定也能倒逼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繼續提高產品性能及壽命,滿足消費者對高性能電動汽車的需求。”王秉剛說。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業內人士在積極肯定新三包規定作用的同時,也對其中有待完善之處提出了建議。
1 首先,新三包規定擬將新能源汽車整車三包期與傳統家用車一致為2年5萬公里,保修期為3年6萬公里,與現行政策差距較大,里程縮水50%,年限僅為37.5%。現有補貼政策和免購置稅政策中,對動力電池的質保要求均為8年或12萬公里。
現行補貼政策主要為2015年4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其中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的質保期限。
現行免購置稅政策主要是2017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聯合出臺《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要求企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的質保期限。
業內人士認為,新三包規定與補貼整車要求的不一致,容易引起消費者不滿。當前整車企業給消費者的質保承諾基本都是8年12萬公里或更高,且多數對動力電池的保修期有明確的單獨規定。二是動力電池的質量、可靠性、循環壽命問題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新能源車的主要因素,保修期及里程的降低,會嚴重影響消費者購買信心。三是僅3年6萬公里的三包期對新能源車二手車殘值極為不利,也會嚴重影響新車購買和二手車交易。四是縮水的三包期可能誘發企業為節省成本,降低產品質量要求,引發產業水平倒退。因此,建議將動力電池保修期單獨規定,兼顧消費者權益和整車企業風險。
2 此外,新三包規定中擬明確,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但是,測試方法如果由企業自行明示,其法律效力較低,且不利于消費者維權。因此有業內人士建議修改為,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對應的測試方法按照國標方法進行。
3 最后,三包規定配套的實施細則也應當盡快出臺,有利于政策的落地。
“總體而言,《通知》與新三包規定,體現了時代要求、市場呼聲,符合消費者現實需求,也有利于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邱寶昌表示。
李金勇認為,隨著新能源汽車相關規定和要求更加明確,界定更加清晰,對生產廠家提出了更具體、更明確的要求:必須在保證質量、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為消費者提供新能源汽車產品。這對于新能源汽車的生產、銷售、售后維修環節,以及整個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發展,都會產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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