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這些新規必須知道!換車的朋友注意
佛山7月1日起執行國六排放標準,車輛購置稅法正式實施,計劃買車的街坊要注意啦!
執行國六排放標準: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粵府函〔2019〕147號)發布,宣布廣東將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以下簡稱國六排放標準)。
通告有哪些重要內容?一起來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廣東省銷售輕型汽車或辦理輕型汽車的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在廣東省銷售、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新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常溫下冷啟動后排氣污染物排放試驗)應符合國6b限值要求,PN(粒子數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執行汽油車過渡限值,即6.0×1012個/km;Ⅱ型試驗(實際行駛污染物排放試驗)在2023年7月1日前僅監測并報告結果。
(二)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在用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三)遷入非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市的在用輕型汽車,經遷入地排放檢驗,符合遷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國家要求淘汰或鼓勵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跨地級以上市遷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辦理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銷售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擬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
(三)廣東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汽車產品合格證標注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三、有關要求
(一)車用成品油供應企業及自備車用燃料企業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廣使用國Ⅵ車用燃油的通知》(粵府函〔2018〕218號)的要求,按時保質供應國Ⅵ車用燃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車用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
(二)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輕型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四、其他事項
(一 )輕型汽車新車排放標準信息可查看該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并登錄機動車環保網(http://www.vecc-mep.org.cn)查詢核實。
(二)通告所稱輕型汽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三)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車輛購置稅法正式施行:從2019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正式實施,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與《暫行條例》相比,《車輛購置稅法》的調整包括:
一、調整征收范圍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為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
二、取消最低計稅價格
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按納稅人申報的有效價格憑證價格核定應納稅額;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三、新增免稅項目
《車輛購置稅法》新增了兩項免稅項目,一是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二是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四、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五、計稅依據不再包括價外費用
《車輛購置稅法》規定,計稅依據僅包括全部價款,不再包括價外費用。
六、新增退稅條款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將退稅條款從部門規章上升到法律級次。
七、強化配合機制
《車輛購置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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