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360慧聰網涂料行業頻道報道]:
保賜利稱其徒勞無益
保賜利已在全國范圍內向還在銷售立邦“美得麗”和“永得麗”產品的經銷商發出律師函,表示其不得繼續銷售立邦“假冒”保賜利的商品
1月30日,記者從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下稱“立邦”)法律顧問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陳乃蔚律師處得知,2月1日,他將代表立邦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通中院”)有關人士商量,延期審理立邦被訴“商標侵權案”。
陳律師說,在“立邦”這一商標下,“美得麗”和“永得麗”作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早在40多年前已開始使用,使用地區包括香港特區以及東南亞等華人地區,兩產品于上世紀90年代初進入中國市場。因此立邦需要找到這些海外的證明材料,來證實企業的這兩大特有名稱在當地所享有的知名度,而收集這些書面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的相關公證、認證材料,需要一段時間。立邦已向南通中院要求,將原定于2月1日舉證的截止日期,延長3個月。
得知這一消息,廣州保賜利化工有限公司(下稱“保賜利”)的代表律師田子軍表示,立邦申請延期,所謂的收集證據是毫無意義的,“立邦1998年就說要收集證據,收集到現在時間還不夠長嗎?再延期3個月又怎樣?侵權就是侵權,這是事實。”田子軍表示,保賜利已在全國范圍內向還在銷售立邦“美得麗”和“永得麗”產品的經銷商發出律師函,表示其不得繼續銷售立邦“假冒”保賜利的商品。
田子軍告訴記者,收到保賜利律師函的經銷商都停止了立邦“美得麗”和“永得麗”產品的銷售;律師事務所對有疑問的經銷商也一一作了解釋。“首先保賜利不承認立邦提出的‘美得麗’和‘永得麗’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說法;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中提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使立邦認為‘美得麗’和‘永得麗’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也違反了上述條例的規定。”田子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