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于方向盤鎖止系統,現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確有不少,如常見的“拐杖鎖”、“卡盤鎖”等,早在五、六年前就已問世。這種產品由于“不能做為一個原裝部件安裝在車輛上”,當然不能屬于“汽車防盜裝置”范疇,況且由于使用不方便,很多人買了也很少用。真正算作“汽車防盜裝置”的應是“方向柱鎖”,該種方向柱鎖早在四、五年前就有廠家在汽車上使用,但卻未得到大家的認可。原因在于受其安裝位置所限,其堅固性沒有保障,稍加用力便可使其失去防盜功能。根據國家《汽車防盜裝置》關于作用在轉向機構上的防盜裝置5.1.4.1的特殊要求:“在轉向機構不發生危及安全的損壞條件下,防盜裝置應能承受靜態條件下繞轉向軸的在兩個方向上施加的300N.M的扭矩。”而要達到這個強度要求,其鎖止裝置的鎖舌伸出長度就應達到公安部《機械防盜鎖》(GAT73)中規定的不低于14mm的要求,眾所周知,在直徑只有30mm左右的轉向柱和轉向軸之間設計不低于14mm的鎖舌的鎖止裝置是非常困難的。國家強制性規范中之所以對方向盤鎖止系統的扭矩磨損試驗增設有A、B、C三個附錄便是此意。
其次,對于傳動系鎖止系統,現在市場上流通的諸如GPS、GQF之類的產品亦不在少數,但這些產品由于在使用時都需要與其汽車電路予以結合,因此在裝配時都要增加中間輔助設施,改變原車線路設計,并且不能做為原裝部件安裝在車輛上。現在僅有部分中高檔轎車在出廠前的原車設計中增加電子防盜系統,采用“滾動密碼”防盜或帶芯片鑰匙防盜,而中低檔轎車或微車因其增加成本過高而不愿采用此種形式的防盜裝置。
再者,對于換檔機構鎖止系統,由于汽車換檔機構是獨立于發動機、變速箱之外的一個小型配件,且該配件通過拉筋或推桿與變速箱相連,其改進和安裝均比方向盤、發動機兩部分容易得多,不少人在做此方面的改進。而我們國家最早進口以色列的排檔鎖及卡檔鎖由于其不能做為一個原裝部件安裝在車輛上,因此它們也不屬于《汽車防盜裝置》要求配裝的范疇。在此方面,真正屬于國家強制性配裝的換檔機構鎖止裝置目前只有廣州市昊盾汽車防盜裝置有限公司生產的昊盾排檔鎖,昊盾排檔鎖采取將防盜裝置與換檔機構一體化的設計方式,完全達到作為一個原裝部件(換檔機構)安裝在車輛上,昊盾排檔鎖的安裝不增加輔助設施,不改變原車設計,不改變汽車廠總裝工藝流程,是已經得到汽車生產商和銷售商認可的汽車防盜裝置。
3、強制性規范實施的技術基礎分析
1995年在國家頒布《汽車防盜裝置性能要求》之初,除了人們對防盜產品的認識和市場產品不能滿足實施條件外,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缺乏相應的技術基礎。試想,在市場基本上沒有這類產品的情況下,其符合標準要求的先進技術又如何產生和發展呢?現在雖然方向柱鎖達不到規范和理想的要求,但它畢竟已有此類產品。發動機鎖止裝置雖然使用成本較高,防盜功能達不到理想程度。但是也在不斷快速發展。作為換檔機構鎖止裝置的昊盾排檔鎖,雖然目前不能與部分M2、N2及M3、N3類汽車配裝,但基本上達到和M1、N1類汽車配裝,并且昊盾排檔鎖已從原來單純的防盜型發展到防盜和報警結合的防盜警示型產品。因此,從這些方面來講,對國家《汽車防盜裝置》強制性實施提供了較為堅實的相應技術基礎的支持。
因此,從人們對汽車防盜的理念認同和市場對防盜產品的需求供應以及防盜產品發展的技術基礎等方面來看,《汽車防盜裝置》強制性技術規范的 推行已經到了“火候”。
五、對M3、N3類汽車有無必要強制性安裝防盜裝置的探討
從近年來各地披露的汽車被盜情況來看,其作案方式大多是團伙作案,其盜竊目標大多是桑塔納、奧迪、金杯、五菱之光這些高檔轎車或中轎、微客車。竊賊之所以將盜竊目標鎖定在這些車型上,一是由于這些車型小,作案后便于逃離現場,二是轎車價高,獲利較大,而中轎、微客易出手。而對于那些M3、N3類的大型客貨車,由于其自身重量和長度的限制,盜走不易,銷贓亦不易,因此,鮮有大型客貨車被盜之報道。既然如此,對M3、N3類汽車是否有必要在出廠前強制性安裝防盜裝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