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統計分析,近3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汽車投訴量及其占當年投訴總量的比例逐年增加。2004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汽車投訴案比汽車銷量增長得更快,汽車投訴增幅在投訴增幅居前十位的商品中排名第二,僅次于移動電話的增幅。
2002—2004汽車投訴增長統計表(單位:件)
年份 | 汽車投訴量 | 汽車投訴逐年增長量 | 汽車投訴逐年增長速度 | 投訴總量 | 汽車投訴量占投訴總量比重 |
2002 | 3919 |
|
| 690062 | 5.68% |
2003 | 5651 | 1732 | 44.20% | 695142 | 8.13% |
2004 | 7438 | 1787 | 31.6% | 724229 | 10.27% |
汽車投訴中反映的典型問題主要有:汽車經銷商擅自挪用客戶買車首付款,造成客戶不能及時買到車;汽車經銷商指定的保險公司保險價款過高,價款差高達40%—50%;許多消費者購買汽車后沒有及時上牌照,發生糾紛難以解決;質量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汽車保證條款在汽車買賣合同生效后未執行;也有部分消費者因為操作失誤使汽車受損。其中,汽車買賣合同中浮現出的問題呈現上升勢頭。因此,消費者購車時必須關注汽車買賣合同中的幾個重要條款。
首先,汽車代碼(車架號)與汽車標識號碼應同時寫明。汽車標識號碼是汽車的唯一有效號碼,是根據國家標準《道路車輛識別代號》(GB/T16735—16738)中的規定,在每輛出廠車輛上標注的永久性車輛識別代碼(VIN)。而有的汽車經銷商在汽車買賣合同中僅寫明汽車代碼(即車架號),汽車標識號碼在汽車經銷商給消費者的汽車說明書等隨車材料中也未注明。因此,在汽車買賣合同中,一定要把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應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
其次,交付買車首付款等款項后,一定要驗收發票與收據。很多汽車經銷商實行買車、上牌照、買保險等一條龍服務。汽車買賣合同中應寫明消費者在交付買車首付款等款項后,應當要求汽車經銷人員出具購車款發票復印件以及交付上牌照、買保險的費用收條。待汽車經銷商辦理完上牌照、買保險等事務后,消費者一定要及時索回購車款發票、牌照費、保險費等費用票據原件。
第三,要明確汽車質量條款。汽車和其他商品不一樣,買車是花錢的開始。開車的技術再好,零部件也需要更新。消費者在與汽車經銷商簽訂汽車買賣合同時應當在汽車買賣合同中寫明汽車質量應達到汽車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第四,退車條款應與“三包”條款銜接。許多汽車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在不能維修好的條件下,也拒絕退車。在簽訂汽車買賣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汽車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若反復維修數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并申請檢測。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應當要求汽車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更換與收回。
第五,應當有汽車產品說明書的培訓。汽車不僅是高檔消費產品,而且是高風險產品。不同型號的汽車,操作方法會有差別。汽車操作稍有疏忽或失誤可能會造成人身、財產的損失,甚至會危及生命的安全。應當在汽車買賣合同中寫明汽車經銷商有培訓產品說明書的義務。
此外,消費者還要注意,汽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上牌照的時間。根據我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汽車買賣合同簽訂后,汽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汽車上牌照的時間,而不是簽訂買賣合同或交付汽車的時間。消費者購買汽車后應當及時上牌照,依法取得對其所購買汽車的所有權,防止在汽車上牌照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