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打來電話詢問,他去年開車與另外一輛車發生碰撞,撞傷了一個騎自行車進入快車道的老者。經過交警認定,確定老者承擔20%的責任,李先生承擔40%責任,另外一輛車也承擔40%的責任。但是李先生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另外一輛車什么保險也沒有,現在老者住院并且已經定殘,花了不少錢,要找他們兩個賠償。該讀者希望了解,這類的案件該如何判。
律師答復:
首先,我認為,本案所涉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當是商業險而非強制險。這一點,已在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的復函中予以明確。
但是,實踐中為了保護受害人,能讓受害人有辦法得到補償,很多法院采取了變通的做法。即當機動車一方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時候,法院會把保險限額中的6萬元部分作為交強險看待,按照無責賠付處理,不考慮保險合同的性質,也不考慮保險合同有關免責條款的規定。6萬元責任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有責賠付的原則處理,按照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來確定賠償數額。
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犧牲了保險公司的利益,以保護受害人的基本利益。既不合理又有合理性。但從社會價值角度看,有存在的必要。
具體到本案中,由于只有李先生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所以其保險公司可能要在交強險的限額5萬元內賠償老者的傷殘損失,在限額8000元范圍內賠償老者醫療費損失,在限額2000元范圍內賠償老者的財產損失。但是,僅僅這些錢還是不夠的,對于老者剩余的損失該怎么辦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先生與另一輛車之間,肯定談不上什么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是他們分別實施的行為間接結合,發生致使老者受傷的同一損害后果的,因此兩個人之間應當根據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對于老者損失超過6萬元的部分,按照過錯程度劃分,李先生只應承擔40%,另一輛車承擔40%,老者自己負擔20%。被保險人李先生這40%的民事責任,才構成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標的,應由保險公司在剩下的保險限額內,給予保險賠償。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李先生先賠給老者的賠償金超過了40%部分,即便仍然在保險公司的剩余賠償限額內,也由于這并非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而并不構成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標的,所以保險公司不應該對此給予保險賠償。(北京市理格豐律師事務所郭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