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拍賣 第二十八條 從事二手車拍賣及相關中介服務活動,應按照《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委托拍賣時,委托人應提供身份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第三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車輛真實的技術狀況,拍賣人應如實填寫《拍賣車輛信息》。 如對車輛的技術狀況存有異議,拍賣委托雙方經商定可委托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車輛進行鑒定評估。 第三十一條 拍賣人應于拍賣日7日前發布公告。拍賣公告應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并載明下列事項: ㈠拍賣的時間、地點; ㈡拍賣的車型及數量; ㈢車輛的展示時間、地點; ㈣參加拍賣會辦理競買的手續; 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人應在拍賣前展示拍賣車輛,并在車輛顯著位置張貼《拍賣車輛信息》。車輛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條 進行網上拍賣,應在網上公布車輛的彩色照片和《拍賣車輛信息》,公布時間不得少于7天。 網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公司利用互聯網發布拍賣信息,公布拍賣車輛技術參數和直觀圖片,通過網上競價,網下交接,將二手車轉讓給超過保留價的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網上拍賣過程及手續應與現場拍賣相同。網上拍賣組織者應根據《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制定網上拍賣規則,競買人則需要辦理網上拍賣競買手續。 任何個人及未取得二手車拍賣人資質的企業不得開展二手車網上拍賣活動。 第三十三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簽署《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四條 委托人、買受人可與拍賣人約定傭金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拍賣傭金比例未作約定的,依據《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按委托拍賣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拍賣人應在拍賣成交且買受人支付車輛全款后,將車輛、隨車文件及本規范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交付給買受人,并向買受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如實填寫拍賣成交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