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定”和“預訂”在日常中是沒有區別的,但是在法律上他們的區別就很大了,“預定”是需要支付定金的,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定金可以作為違約金;而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則需要支付雙倍定金作為違約金的。《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預訂”是可以退的 但是不能賠償,“預定”是可以得到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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