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2.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可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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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處理損害賠償;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的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4.事故發生后,應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以便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快速報警。5.在事故雙方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情況下,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姓名及聯系方式、機動車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并共同簽字后,離開現場,協商定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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