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在國內屬于輕型卡車,報廢年限為十年。可以申請延期,最長可以延期五年。延長期為一年兩次。一輛皮卡車在強制報廢前最多可以使用15年。以下是其他車輛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1。帶拖車的卡車、采礦作業專用車輛、小型貨車和各種出租車使用滿八年,達到報廢年限后,不能延期。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含轎車,含越野車型)使用滿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壽命。20年以上每年定期檢驗2次,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3.輕、中、重型貨車、旅游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10年。4.營運客車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按審批程序辦理,延遲報廢不超過4年;在延長使用期內,每年定期檢驗4次。5.輕便摩托車和摩托車的使用年限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后,未經批準要求繼續使用。6.轉為非營運車輛的營運車輛和轉為營運車輛的非營運車輛,按照營運車輛規定年限(8年)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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