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稅按汽車銷售價格的10%征收。汽車購置稅是對在我國購買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是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的。汽車購置稅的注意事項如下:1。已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要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貨憑證辦理退款;退稅時,必須交回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無法退回車輛完稅證明原件的,不予退稅;2.對于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車輛生產企業因質量問題需要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企業的更換證明和更換新車的發票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原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可退回,原完稅憑證不能退回的,不予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3.已繳納車輛購置稅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者車輛識別號因被盜或者其他原因被涂改、毀損的,憑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和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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