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年審標志是必需要貼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條:1、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2、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3、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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