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130-140被視為超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所謂超速,是指駕駛人以高于法律、法規規定的速度行駛的行為。高速公路超速行駛的相關處罰:機動車以規定時速50%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速罰單的處理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攜帶駕駛及行駛證到交警大隊開具處罰確認函,到銀行交費。第二種:線上選擇。目前,許多網站與政府合作推出第三方在線查詢和支付系統。高速超速超過20%但不超過50%的,罰款300,扣6分。此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機械車、鉸接式客車、掛車貨車等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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