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無論駕駛人是否違法,均不得再次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然后根據司機提供的駕駛證,單獨辦理: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的,如駕駛時無其他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者20元至200元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2.司機已經提供了駕照。駕駛時有違法行為的,按違法行為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處罰,并及時退還機動車;3.駕駛人未提供駕駛證的,按照無證駕駛處罰。關于無證駕駛的處罰: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拘留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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