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處罰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警告、罰款裁定或者拘留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投訴,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裁定;對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被處罰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扣留駕駛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后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3.對交通管理處罰不服的,在限期內提出申訴,或者事后當場對處罰決定提出申訴的,可以作為人民來信來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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