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按照規定在車輛后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夜間,還應打開示廓燈和后位燈。延伸信息: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在沒有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在人行橫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車。2.禁止在路口、鐵路道口、急彎、寬度小于4米的狹窄道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3.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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