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試行的六年內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制度規定,注冊六年以上的車輛需要按規定每年檢驗一次。1.6年內試行非營運汽車等車輛免檢:自2014年9月1日起,6年內試行非營運汽車等小型微型客車(面包車、7座及以上車輛除外)。對6年內注冊登記的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廂式貨車、7座及7座以下汽車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在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車船稅完稅或免征憑證后,可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2.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但已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的,仍應按原規定周期檢驗車輛。上述車輛注冊登記6年以上(含6年),仍按規定每年檢驗一次。3.15年以上(含15年):仍按規定每年檢驗兩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市縣車管所、交通管理服務站、交通違法處理窗口等場所設立發放檢驗合格標志的窗口。以方便群眾就近、快捷地獲取檢驗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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