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
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以下簡稱國道)、干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道(以下簡稱縣道)、鄉道(以下簡稱鄉道)。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專用公路。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事業。第四條公路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道、省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部門負責建設、養護和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道由交通部批準的專門機構負責建設、養護和管理。縣(市)公路部門負責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養護和管理。專用道路由專門單位修建、維護和管理。第五條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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