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條例》(公安部令第91號)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取得第一張駕駛證的日期為通關日期,每年為一個記分周期。2.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自駕駛證“首次領證日”起12個月內)扣滿12分以下的,只需繳納罰款,不作處理。在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時,車輛管理計算機系統將清除上一個記分周期的所有分數。3.駕駛證扣分查詢基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未達到12分且已繳納罰款的,記分清零;得分未達到12分,但仍有未繳納罰款的,得分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4.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扣滿12分,還得去發證車管所或違章車管所學習,考試合格,才能消除滿分記錄,恢復駕駛證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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