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負全責,駕校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學生在學習駕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練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劉闖的教練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03010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學員是一個駕駛技術不完全的人,不能獨立處理各種交通狀況,所以在學車過程中要服從教練的指導和安排。因此,教練是被駕駛車輛的實際支配者。如果學員在學車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屬于教練不履行職責。由于教練是駕校的員工,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因此教練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駕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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