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車牌,但不顯示車牌一般會扣12分: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可以依照本法第一條的規定辦理。2.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3.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103010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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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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