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明確規定,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輕便摩托車是指發動機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時的摩托車。必須符合作為機動車的各項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其最大設計速度、排量或電機總功率低于普通摩托車。以下是《城市輕便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駕駛員管理的暫行規定》: 1中描述的輕便摩托車的技術要求。車把、司機和前叉必須牢固可靠。車把應轉動靈活,無卡澀、松動或跑偏現象。2.大燈、尾燈、轉向燈、后號牌燈、剎車燈、后視鏡、號牌安裝支架、速度計等必須配備齊全。音響的音量和音調要合適。3.剎車必須安裝在前輪和后輪上。在干燥平坦的瀝青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時20公里的速度行駛,前后同時剎車,拖動車輪。制動距離不得超過4米。4.排氣污染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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