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時速超過100公里的,應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可適當縮短與同車道車輛的距離,但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米。跟車距離與車速、能見度以及路況有關。高速、城市道路和農村道路的速度和跟車距離是不一樣的。以下信息是相關的:1 .能見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時:速度不得超過80公里/小時;離車的距離超過150米。2.能見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時;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車距離。3.能見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時;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離車的距離超過50米。4.能見度小于50米時:禁止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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