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掛車牌的處罰:1。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在道路上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機動車駕駛人一次記12分,罰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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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2.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3.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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