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懸掛車牌的,扣3分: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扣留復制的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號牌,并處警告或者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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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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