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年檢的車輛,一旦上路行駛將會被處以罰款、扣分的處罰。以下是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依照規定處罰。以下是有關車輛年檢法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每6個月檢驗1次;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每6個月檢驗1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每6個月檢驗1次;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每年檢驗1次;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6、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后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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