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噸位是指車輛自重和車輛最大極限載荷之和。擴展了以下內容:車輛裝載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車輛的額定負載質量應符合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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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的要求。2、經過改裝、改造的車輛,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標定載重質量的,應經車輛所在地主管部門批準。3.如果車輛的最大載荷與制造商規定的最大載荷不同,則應保持原車的額定載荷質量;如果最大載荷小于原輪胎,則載荷質量必須相應降低。4.車輛裝載必須符合交通部1988年頒布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5.所有車輛裝載質量一經核定,嚴禁超載。6.車輛總質量超過橋梁承重質量或運輸超長、超寬、超高貨物時,應向當地交通、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經批準后車輛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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