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永久。在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記滿12分的,可以換發有效期為10年的駕駛證;如果滿了,還是6年有效駕照。在駕駛證19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的,可以換成永久有效的駕駛證。以下為延伸信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管所申請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時,應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2.機動車駕駛證;3.縣級或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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