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超過100公里時,與車的距離在100米以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超過100公里的,應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可適當縮短與同車道車輛的距離,但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米。以下為延伸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2.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3.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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