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計算公式: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開出的價費總額除以(1.17%)作為計稅依據,再乘以10%作為應繳納的車購稅;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海關完稅價格加海關消費稅;3.納稅人生產、捐贈、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值核定;4.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處理,根據特殊情況確定計稅依據:特殊情況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價格確定的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損壞的車輛、庫存三年以上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的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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