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車新規:1。車輛營運證是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牌照,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俗稱的“黑車”。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以及不能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應當依照《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暫扣車輛;根據《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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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3.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規定的車輛營運證名稱與目前使用的《道路運輸證》不同,但性質和功能相同。除本規程的相關規定外,其標準、發放、使用和監督可繼續遵循《道路運輸證》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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