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攜帶駕駛證的,扣1分,罰款20至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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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相關規定: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沒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2.然后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車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3.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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