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汽車被抓到改變顏色,如果沒有提前登記,就會受到處罰。具體處罰如下: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第二章第二節第十條規定,變更車身顏色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2.改變車身顏色,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處150至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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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罰款,甚至扣留車輛;3.其實改變車輛顏色是法律允許的,但是不能改成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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