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明確指出,家用汽車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而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新規對消費者“退貨換貨”提出了相應的賠償要求。新規明確指出,消費者更換或者退貨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產品使用補償費。賠償費的計算方法如下:賠償費=車價(元)×里程(公里)/1000(公里)×N其中,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確定,并在三包憑證上明示。與2013版相比,新規將補償系數N由“0.5%-0.8%”調整為不超過0.5%。新規中,降低了銷售者向符合“7天退換貨”要求的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費用上限。通過降低使用補償系數,進一步降低消費者在還車時向賣家支付的使用補償費用。新規對經營者的三包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新政規定,銷售者為消費者退車時,應當賠償消費者車輛登記費、安裝裝修費及相關服務費等損失;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和其他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家用汽車產品維修企業,并以此作為拒絕承擔三包的理由。不僅如此,新規將三包有效期內同一質量問題修理5次以上,或35天以上更換整車的限定條件,降低為4次、30天。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