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從境外直接進口或者委托進口自用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輛,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納稅人自產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沒有類似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構成確定。組成計稅價值的公式為:=成本(1成本利潤率);應繳納消費稅的應稅車輛,應按其計稅價值繳納消費稅。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納稅人通過捐贈、獎勵或者其他方式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有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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