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資格三年,車不能重試。根據規定,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強制報廢。取消資格的處罰:如果車輛被取消資格,可以重新檢驗,但是要處罰。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將被罰款,扣3分;攜帶行駛證、交強險復印件,年審時違章處理;可以去當地車管所年審。所以,如果要對停審的車輛進行再審,需要在相關部門處理處罰后繳納罰款,這是一個規定。機動車取消資格的注意事項:《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注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繳納或者免征車船稅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并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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