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因違章被扣70分的,其機動車駕駛證將被扣留,并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教育。根據第123號法令第58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記分周期內(一年為一個周期)累計滿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也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汽車違章兩次記滿12分或者累計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管所還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參加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駕駛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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