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志必須貼在汽車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沒有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辦理相應手續,并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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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交強險標志丟失后,可攜帶本人身份證、行駛證、購買車輛的相關證件和辦理交強險購買手續的證明,向保險公司業務部門申請補發交強險標志。汽車是否需要標注交強險標志,要看當地車管所的具體情況。之所以以后不需要貼強制保險的標志,是因為有電子保單可以代替強制保險的標志。如果當地車管所推出了電子保單,當地車主就不需要在車窗上貼交強險標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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