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一)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6個月檢驗一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查一次;5年以上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4)4年以內的摩托車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查一次;(5)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應當每年檢驗一次。在規定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營運機動車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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