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車的裝載極限不得超過地面以上2.5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裝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核定的裝載質量,裝載物的長度和寬度不得超過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其他載貨機動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5米,皮卡車屬于其他載貨機動車。根據公路技術標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凈高為5m,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凈高為4.5m:高架橋、立交橋限高一般在2.8m-3.6m之間,鐵路橋限高一般在3.5m-4.5m之間,縣級以上城鎮一般干線公路屬于三級公路,縣、鄉、村支路屬于四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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