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美國政府頒布法案,規定時速低于18.6英里的電動汽車應具備自動“發聲”功能,但一些汽車公司要求奧巴馬降低這一標準。據底特律新聞網報道,包括
豐田汽車公司和大眾汽車公司在內的車企認為,時速低于12.4英里的電動汽車可以具備“發聲”功能。標準太高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噪音污染,技術太復雜。該標準計劃于2014年9月實施,但上述車企認為此時不可能達到政府要求。該公司表示,如果不修改最高的“探測”標準,希望將這一標準的實施時間推遲到2018年。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估計,符合“聲音”要求的每輛車的成本比以前高出35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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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但汽車公司表示,實際數字遠高于NHTSA的估計。目前,NHTSA尚未對此事發表評論。版權:本文版權歸第一電氣網所有。歡迎轉載,但請務必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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