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
比亞迪電池有限公司、惠州億威瑞德汽車充電有限公司3360關于申請制定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標準的請示報告。根據省發改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號文件精神,現批復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試行標準如下:33601。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充電功率收取,試行標準為336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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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千瓦時。這個標準是最高限價,允許下浮。對出租汽車、公交行業,收費服務企業應給予適當優惠,具體優惠幅度由企業自行確定。二、請做好明碼標價和宣傳解釋工作。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三、以上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為兩年。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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