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黃燈具有警示作用。它并不是讓汽車加速通過而是起到紅燈提醒作用。黃燈亮起的幾秒鐘,是一個短暫的過渡時間,是為了讓駕駛員知道紅燈即將亮起,應立刻減速停車等待下一次綠燈。黃燈的作用是警示本車道最后半秒通過綠燈的車輛,只有三秒鐘的時間必須通過對向行駛的車道;警示駕駛員不要闖黃燈,否則,如果與對面車輛(看到綠燈亮起后啟動的車輛)撞擊會負全責。汽車在過馬路時,如果車速過快,不能迅速停車,在黃燈三秒結束前能完全過第一條線,就不算闖紅燈的行為。用紅綠黃這三種顏色作為交通信號燈的原因在于紅色能給人以血和火的危險信息,人眼對它更為敏感;黃色,也能給人一種危險的視覺,但沒有紅色強烈;綠色,能給人以安全、安靜的心理感覺,且和紅色的區別最大,易于辨認。這三種顏色比較鮮明,顯示距離都較遠,且容易區別,符合人的視覺和認識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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